贵阳人文科技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04-18 11:45:30 来源:乐鱼体育最新官方网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入实施“阳光招生”,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贵阳人文科技学院2023年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

  (七)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校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大学城(大学城校区)。

  (八)学校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建设有花溪校区和大学城校区,共享十余家高校的教学资源。

  第四条学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监督下进行。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由招生、教务、学生管理等部门共同组成的“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专升本”招生录取各项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做好选拔工作,切实保证考生的合法权益。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一)贵州省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2023年应届毕业生,且截至2023年8月31日取得当年应届普通专科毕业资格(获得毕业证书),或具有我省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

  文化考试、考试时间、评卷、文化成绩划线、志愿填报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均按照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文件要求做,由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

  (二)文化成绩上线的考生需持二代身份证、高职(专科)毕业证(毕业院校证明、《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准考证到贵阳人文科技学院大学城校区进行资格审核检查。具体审查时间以教育厅公布为准。

  (三)我校将审核考生毕业专业是不是满足招生专业的报考要求,如果考生毕业专业不符合学校的报考要求,所报专业志愿无效,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四)资格复查时除需要出示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外,还需要出示学信网学籍验证截图(打印)、在校期间获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退役士兵还需提供退伍复员材料等。

  我校根据招生专业的要求和考生专业考试成绩,以及参加专业考试考生人数,分专业分科类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2倍的比例划定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生源不足的专业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规定的条件、程序、比例和要求做好选拔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切实保证选拔质量。

  第十二条按照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和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报考我校“专升本”的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双上线的条件下按合计总分(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之和)排序,各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果合计总分相同,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文化考试成绩再相同,按数学(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对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的剩余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被我校录取后的考生,由学校组织体检,体检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残联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20〕1号)规定执行。体检后发现不宜在校学习的,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当年报考、录取资格或学籍,并严厉查处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按所录专业同届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标准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享受与统招本科生相同的待遇。学校奖助学措施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十七条毕业颁证:凡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获得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阳人文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贵阳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我校将在贵阳人文科技学院官网通知公告板块()及时发布“专升本”专业考试及其他相关通知和信息,请考生留意关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凡未如期按照我校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或因个人有关信息提供不准确而影响录取等问题,均由考生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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